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市通川区恋尚演唱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02民初2511号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牌楼社区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70907113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恋尚演唱城,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金地阳光商住楼*栋正负零以上*层商业用房。
经营者:***,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恋尚演唱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2324.5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