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牌楼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仕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特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前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达州市通川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特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7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达州市通川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特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其财产状况和线索
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现无可供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波
审判员 高也巧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谌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