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509号
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3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