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启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9755号之一
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启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4元,合计357元,由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振杭
法官助理鲁琳 书记员詹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