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1039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易为国,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东路姚家巷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69781224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啸,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萍乡湘东分公司负责人,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解除申请人易为国与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赣0302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易为国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为国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价值相当于9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