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

陈某与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21民初333号
原告:陈某,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莲花县。
被告: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姚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69781224P。
法定代表人:谭勇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15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少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