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1039号
申请人:易为国,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东路姚家巷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69781224P。
法定代表人:谭勇民。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申请人易为国与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易为国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价值相当于9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价值相当于9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易为国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