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

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02执保139号
江***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02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瑞腾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4120账户24310.08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998账户6274.04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3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7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