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通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甬通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波甬通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甬通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9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