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楼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15159。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281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44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5日、10月11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屋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电话和短信约谈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楼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15159。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281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44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5日、10月11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屋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电话和短信约谈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