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481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含笑,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1515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元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记员 唐 聪
附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