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23民初4176号
原告:**,男,汉族,住合肥市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静,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楼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7151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静、被告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简称“移动芜湖分公司”)将芜湖高铁基站接入光缆线路工程发包给被告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欧源公司”),双方约定由第一被告负责全包工承接。工程地点分布在南陵县等芜湖地段的合福铁路基站。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在涉案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2014年4月,第一被告通过第二被告联系原告,雇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现场负责人,管理施工现场工作。约定按5600元/月支付工资。自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第一被告拖欠员工工资10万元,2016年9月5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款金额再次确认,承诺该款结算到账后付清。现上述款项已过付款期限。
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诉状中所称的工程是我公司承接,公司和***有业务关系,我们之间的账没有清算,和**没有经济往来,***和**之间的事情我不清楚。
***辩称,工程是欧源公司承接的,我是这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中有需要协调的,**是本地人,所以让他来公司工作,也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工程结束后给提成和工资,公司和我结算,我给**。公司后来只付了部分,**的工资未付,我自己的工资也没有拿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欧源公司承接工程、***是工程项目经理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雇请来工程现场从事协调等工作。2016年9月5日,***向**出具10万元的工资欠条,约定工程结算款到账后付清。同日***出具了欧源公司欠**工资10万元的欠条,***作为证明人签字。
另查明建设单位移动芜湖分公司已向欧源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被告欧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雇请原告**来工程现场工作,应属于代表公司雇请原告从事劳务工作。现工程已完工,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欧源公司理应向原告支付工资。***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具了工资款欠条,其应与欧源公司对**的工资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欧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