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武装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1162号
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文英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144362873。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内江市嵩山南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唐剑,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毅,男,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兵,男,系单位员工。
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武装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22日向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 涛
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
人民陪审员  何春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鲁亚齐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