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民初2112号 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1443628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内江市壕子口铁站街东巷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90045137106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内江市王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