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永昌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411执2383号
被拘留人嘉兴市永昌寺,组织机构代码:092808145,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古窦泾村永昌寺
本院在执行嘉兴市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永昌寺(2018)浙0411执238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嘉兴市永昌寺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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