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龙雨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2317号
原告:成都龙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19栋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32座南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龙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龙雨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龙雨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苟欢
书记员骆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