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30民初1845号
原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32座南河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87551695L。
法定代表人:刘胜国。
委托代理人:殷庆红,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系公司员工。
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习水县土城镇团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MB0T79720W。法定代表人:陈平国。
委托代理人:李志林,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江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庆红、刘建,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合同款159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4.65%向原告支付欠付合同款1593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360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区管委会)签订了《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标识导视系统施工安全合同书》(以下简称习水土城红色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1204389.00元人民币,若出现增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总价进行增减。创新区管委会在2016年1月5日对原告制作、施工和安装的设施进行了验收,双方确认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为1230631.40元。根据合同工程价款的支付约定项目验收后3日内支付尾款,合同总额5%的质保金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到期后5日内一次付清。但被告一直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被告出现逾期付款后,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多次催款。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9月3日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创新区管委会应在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15.93万元,但创新区管委会仍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支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对于欠款无异议,包括领导在的时候也签的有还款协议。当时原告诉请第二条,合同当时有没有约定我也不是很清楚,欠款我司肯定要还。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标识导视系统施工安装合同书及项目清单。3、增补项目签证单及价格确认函,验收报告2份、遵吴价结审(2017)第929号、审核结果确认情况表。4、对账函、对账单,工作联系函、律师函、还款协议书。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流水及发票。
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五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9月6日,原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标识导视系统施工安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标识牌、导视牌和环卫设施等工程施工。原告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施工完毕后,被告于2016年1月5日向被告出具了《验收报告》。2017年12月29日,案涉工程经遵义市吴兰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遵吴价结审[2017]第929号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后,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其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欠款。原、被告于2019年9月3日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15.93万元。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被告仍未履行欠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期完成施工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被告方对工程质量亦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贵方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之规定,被告对工程质量认可且以验收完毕,但被告以五千为由拖延支付原告欠款的辩称,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经结算后的《对账单》和《还款协议书》向原告支付欠款15.93万元。对于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23日起算原告欠款的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的《还款协议书》中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在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中未予以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其律师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督促当事人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9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新东冠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3.00元,由被告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向江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彪
书记员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