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民初1609号
原告:会昌县绿能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下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51621915Q。
法定代表人:曾雪鹏。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石,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会昌县绿能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因林权调处中止审理。2020年6月5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昌县绿能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会昌县绿能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铠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