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3执1373号
申请人:江西甲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
法定代表人:饶运先。
被执行人:会昌县绿能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
法定代表人:曾雪鹏。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3民初1218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30143元,承担执行费3352元。本院已执行125318元,尚有983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