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绿能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甲子果业有限公司、会昌县绿能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3执1373号
申请人:江西甲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
法定代表人:饶运先。
被执行人:会昌县绿能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
法定代表人:曾雪鹏。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3民初1218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30143元,承担执行费3352元。本院已执行125318元,尚有983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