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3925号之一
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23号1层3、4、5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坤、王远波,公司员工。
被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陶子、鹿超凡,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周 正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杜彦青
书 记 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