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675号
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23号1层3、4、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坤,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在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被告***于2016年以长沙远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原告处定做了广告物料,被告**负责与原告对接;而长沙远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早已于2015年8月27日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陈述系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负责对接。因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而原告未举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的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尹鸿儒
书 记 员  曾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