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湖南中文新时代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090号
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23号1层3、4、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坤,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文新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822房。
法定代表人:刘志。
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文新时代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书面通知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未交纳的后果。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XI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微
书 记 员 蒋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