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4006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91民初4006号
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门店。
法定代表人: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坤,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15784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全部履行义务之日止,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1314元、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苏酒集团驻湖南省长沙市的业务员。2016年至2017年间,原告应被告及其他业务员的安排为苏酒集团制作了大量门头牌,截止2017年底,苏酒集团拖欠原告制作安装款共计556765.15元。原告向苏酒集团主张权利时,苏酒集团以此部分业务是其业务员没有报经集团同意情况下产生的,不予给付。后经多方协商沟通,于2019年7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承诺给付原告15784元,原告便只向苏酒集团主张上述款项的80%。苏酒集团履行给付义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4日,被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为了更好的解决长沙市区涉及泰天公司门头等广告费用制作遗留费用问题,通过与泰天公司协商,并征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同意,现由涉及此遗留费用的参与人员(孙俊峰、何照、**、孙猛)对协商后由业务员承担的10%广告遗留款(合计金额55676元)做出如下承诺:1、承担金额**15784元;2、付款方式及时间,银行转账到泰天公司帐号,时间2019.9.25日前,承诺人**,2019.7.24”。该承诺函上有**的签名捺印。此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广告制作费用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字确认的承诺函、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承诺于2019年9月25日前付款,原告主张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交通费、住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15784元,并支付利息(以1578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时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湖南泰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九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静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