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5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N7XU2C。
经营者:赵水红,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坤(实习),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西城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818F。
法定代表人:罗永元,职务不详。
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诉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4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307.6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307.6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