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975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营者:田方义,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斯保力·巴赞,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芳,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西城街**附**。
法定代表人:罗永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彦吏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