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595号之二
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3号楼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N7XU2C。
经营者:赵水红,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坤(实习),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西城街119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818F。
法定代表人:罗永元,职务不详。
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诉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2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金航天宇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宁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