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630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文光路东站停车场。
经营者:田方义,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文光路东站停车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斯保力·巴赞,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芳,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西城街**附**。
法定代表人:罗永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撤诉。
原告现变更诉讼请求为311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87.9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562.93元。
审 判 员 康玉琼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薛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