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685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文光路东站停车场。
经营者:田方义。
被申请人: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西城街**附**。
法定代表人:罗永元。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1385元的财产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予以查封、冻结,作出(2020)新0104财保459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138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138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卓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