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200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庆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强、关瑞,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广路泰景山城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野
被申请人:锦州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
市古塔区白老户村。
法定代表人:薄晓放。
解除保全申请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辽0791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61488.09元。后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辽0791民初200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担保人锦州市浩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78389.04元,并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州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5161488.0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锦州市浩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78389.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博
审 判 员  王利民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雨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