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82民初216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镇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锦州某某有限公司、被告北镇市某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84元,减半收取计8,79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郝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