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顺鑫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顺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1312号
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芦西村委十八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699765G。
法定代表人:王飞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588114127。
法定代表人:万满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顺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顺鑫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顺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