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7民初181号 原告: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