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27民初321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015U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就此纠纷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