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27民初321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015U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就此纠纷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