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27财保687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015U3C,组织机构代码:MA3N015U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