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豪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恒豪钢结构有限公司、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427号
原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恒豪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裘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豪钢结构有限公司、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