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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贺宾、***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贺宾,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驻研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富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XX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贺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驻研种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贺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马贺宾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未对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核实,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整岁的住所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本案中三个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整岁的户籍所在地为确山,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整岁辩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本案应当由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马贺宾提交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刘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驻马店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整岁的经常居住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马贺宾、河南驻研种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关于原审被告*整岁的住所地问题,根据上诉人马贺宾二审中提交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同时结合李整岁二审当庭自认其经常居住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的情况,可以认定*整岁的经常居住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由此可见,本案的三个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故本案应当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确山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7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