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02执36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驻研种业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息县丰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息县东岳镇。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东岳镇。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息县丰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1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