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日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日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062号
原告:日照日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95324788F。
法定代表人:薄守彩,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1103K212188567。
法定代表人:张明恩,主任。
原告日照日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日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日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月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牛海锦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