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4435号
原告:青岛**乙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镇下崖村西。
法定代表人:孙骞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大信远洋船舶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兴安路****。
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
原告青岛**乙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大信远洋船舶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乙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大信远洋船舶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乙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大信远洋船舶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青岛**乙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周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