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6民初1611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西一巷**。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德根,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栿,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农业路北苏荷公寓****。
法定代表人:刘保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云,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与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虹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舟公司名下195.8459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我院于2018年3月5日依据(2018)京0106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对方舟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后长虹公司申请继续查封,我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据(2018)京0106民初16119号民事裁定书对方舟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账户进行了续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申请人长虹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账户继续查封,续封金额为195.845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账户(账号为:×××)内195.8459万元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