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农业路北苏荷公寓16层1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8729732U。
法定代表人:刘保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博泰宾馆12楼。组织机构代码:55832331-9。
法定代表人:董建志,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4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438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由合同纠纷转化为追偿权纠纷,不应当适用合同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中***住址为河南省××县,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所地均不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项下的追偿权纠纷,应按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则确认本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任选其一起诉。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确定了识别规则,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融信担保公司追要代偿款,在追要代偿款时融信担保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由于双方就追偿问题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融信担保公司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为本案涉案合同履行地,融信担保公司选择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郑州方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志学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明
书记员朱梦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