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财保78号
申请人:***,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新,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芬,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黄威龙,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广东南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139省道蓝太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X68JH92。
法定代表人:黄威龙。
被申请人:广东蓝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139省道蓝太阳大厦办公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334724439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蓝太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新洲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2794010036。
法定代表人:黄威龙。
被申请人:深圳市都市色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2499X。
法定代表人:黄威龙。
被申请人:广东蓝太阳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139省道蓝太阳大厦**803信用代码9144158134554281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澜溪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139省道蓝太阳大厦**信用代码91441581MA4X7XD7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威龙、广东南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蓝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太阳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色彩广告有限公司、广东蓝太阳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澜溪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02,824,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威龙、广东南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蓝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太阳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色彩广告有限公司、广东蓝太阳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澜溪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2,824,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的,按法律规定处理;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的,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时春蕾
审判员 唐国林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