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2353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的儿子,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与戚邑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