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俊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115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培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经开大道与戚邑路交叉西300米路北3号楼。
法定代表人:*银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爱国
人民陪审员*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