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369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戚邑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56086R。
法定代表人:*银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5752936P。
法定代表人:赵登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振,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24758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