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341号
原告:郑国军,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身份证号:41092819********,联系电话1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30××******。
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560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系被告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85××******。
原告郑国军与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郑国军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国军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慧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