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国军、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341号 原告:郑国军,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身份证号:41092819********,联系电话1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30××******。 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560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系被告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85××******。 原告郑国军与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郑国军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国军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慧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