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5077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5608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
被告:濮阳市龙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北段路西(五一路交叉口)。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