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财保36号
申请人:青岛开元科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7月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
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豫xx**、豫xx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55000元)。担保人刘某以其名下所有的鲁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5月9日,被申请人***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豫xxx**、豫xxx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新东路路口处时与智能电警杆相撞,致使智能交通电子设备损坏。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豫xxx**、豫xx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豫xxx**、豫xx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福特牌鲁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青岛开元科润电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