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580号
原告:青岛开元科润电子有限公司,地址,胶州市常州路**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166453841X2。
法定代表人:王文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娟,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巨野县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青岛鑫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车间/div>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利群金鼎大厦****iv>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原告青岛开元科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开元科润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开元科润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开元科润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241元,退还原告1216元。
审判员 张洪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义
书记员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