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守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248212G
地址: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三维大厦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5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
二、双方于2021年4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豫1725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2021)豫1725执210号执行裁定书对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亚东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岩